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公司资质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本网页内容来源网络收集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侵权删除E-MAIL:478923@qq.com
发布时间:2023-11-30 02:30:41 阅读量:
一方面,这一规定无法涵盖债务人恶意不行使权利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例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阻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造成债权人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否认其恶意阻止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另一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未能受偿”为条件也过于苛刻。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代位权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对债权人的损害。如果要求债权人必须证明其债权未能受偿,才能行使代位权,则与代位权制度的目的相悖。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方面,这一规定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到期债权”上,不利于保护未到期债权或不确定债权的债权人的利益。现实中,债务人的财产权益往往不局限于现有财产,还可能包括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或期待利益。如果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现有财产上,将无法保护未到期或不确定债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到期债权”上,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实践中,有些合同可能约定了违约金、利息等具有惩罚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往往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如果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到期债权”上,将无法保护这些未到期的惩罚性条款所对应的债权人的利益。
一是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明确。根据该规定,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列为第三人。但是,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则应当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债务人不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则应当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其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其地位相当于被告。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二是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直接向债权人主张。根据该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是,由于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其抗辩理由可能不完全适用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应当允许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首先向债务人主张,只有在债务人不行使抗辩权或不能行使抗辩权时,才允许次债务人对抗辩理由向债权人主张。
三是对于次债务人为多个且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应当将次债务人的列为被告。但是,如果次债务人为多个且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列一个次债务人为被告,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存在多个次债务人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追加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或另行起诉。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公司资质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本网页内容来源网络收集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侵权删除E-MAIL:478923@qq.com
微信扫一扫,添加23律师网官方微信,及时了解最新律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