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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3 14:30:44 阅读量: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法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由合伙人作出解散意思表示,合伙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提前终止;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的清算
1.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 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3.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 清算人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权:(1)清算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税款;(4)其他债权。
6.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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