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一、合同撤销权的定义
二、合同撤销权的种类
1. 因欺诈而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把欺诈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情形。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欺诈而撤销的构成要件有四:(1)存在欺诈情形;(2)受损害方意思表示不自由;(3)合同被撤销归责于欺诈方;(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情形。
2. 因胁迫而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把胁迫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情形。胁迫是指向对方施加不正当压力,使之产生恐惧或者担忧的情绪,以影响其正常的意思形成和表示的行为。因胁迫而撤销的构成要件有四:(1)存在胁迫情形;(2)受损害方意思表示不自由;(3)合同被撤销归责于胁迫方;(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胁迫情形。
3. 因重大误解而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形。重大误解的本质是表意人因自身原因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的构成要件有四:(1)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认识错误;(2)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使表意人遭受重大损失;(3)表意人非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订立合同;(4)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4. 因显失公平而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本质是因处于危困状态的对方或缺乏判断能力的对方原因而使合同的内容明显不利于表意人。因显失公平而撤销的构成要件有四:(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2)合同的内容明显不利于表意人;(3)受损害方非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订立合同;(4)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