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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杭州劳动律师分析

2020-09-22 10:10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有时会因为企业中的商业秘密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这个合同是就合同双方的利益作出的规定,事实上,这种劳动合同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注意一些

   企业与劳动者有时会因为企业中的商业秘密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这个合同是就合同双方的利益作出的规定,事实上,这种劳动合同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的,那么,企业和当事人对商业秘密事项是如何约定的呢?下面,专业劳动律师网小编就主要讲解一下企业与职工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的有关规定。专业劳动律师网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以下内容可供学习,希望可以给您带去帮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一、杭州劳动律师分析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二、杭州劳动律师分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总之,如果你面临着和企业签订保密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对相关情况做具体的了解,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伤害,当然,能够协商解决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更多的情况下,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的判断与了解。如果你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专业劳动律师网的在线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问题,您也可以点击杭州劳动律师,会有专业的杭州劳动律师为您在线一对一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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